(视频+图解)《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1-07-15 17:25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起草《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2021年6月2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对《办法》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十三五”时期,我区按照“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的要求,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向绝对贫困发起总攻。2016年,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草拟《“十三五”广西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每年必须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规定比例增列专项扶贫预算。2016—2020年,全区累计筹措各级各类扶贫资金超过4400亿元,支持我区如期实现了634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379个贫困村全部出列、54个贫困县全部摘帽的目标任务。

2021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二)《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发〔2021〕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七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起草《办法》的背景原由、资金来源、使用方向以及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主要明确各级财政投入要求,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及具体测算指标,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指标和权重的数据来源,实行分档分类支持原则。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包括衔接资金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列支项目管理费比例,负面清单,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等要求。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主要明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部门有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衔接资金实行分工负责制、使用计划备案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章资金保障管理。主要明确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的办理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接受资金拨付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予拨付资金情形,原始支出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相关要求。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制度,通报约谈制度,各级各部门加强审计、检查等要求,社会监督机制,违规违法情形以及追究责任要求。

第七章附则。主要指出《办法》的解释部门、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

四、《办法》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与监管责任。《办法》规定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避免了部门职责不清而导致推诿扯皮、监管不到位等现象。

二是优化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办法》结合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优化了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并允许各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项目,提高了《办法》在实践中的灵活性和操作性。

三是规范县级项目库建设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各县建立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论证,并规定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强化了衔接资金项目的源头管理,避免后期出现超范围使用资金等问题。

四是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财政、行业主管部门须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强化结果运用。同时规定对贪占挪用衔接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严肃问责,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