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1-08-05 18:50   


一、文件出台背景

今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全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随后,全国各级乡村振兴局陆续重组更名为乡村振兴局,工作重心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向巩固拓展成果转变,工作任务从脱贫攻坚向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转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粤桂协作联席会议和有关协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粤桂协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起草《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意见征求情况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在与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多次沟通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新阶段东西部协作工作需要,于4月中旬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发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对口处室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8日发南宁、柳州、桂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扶贫办(协作办),并由其转发各协作结对县和本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广东省方面的征求意见工作由广东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落实,征求了广东省财政厅和深圳、江门、湛江、茂名、肇庆5市的修改意见建议。期间,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粤桂协作办公室工作例会也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

截至6月10日,共收集到修改意见建议45条(含4个地市无修改意见),其中采纳35条,不采纳10条(这些修改意见建议不符合现有政策或者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吸纳修改建议后的文稿已再发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处室,暂没有提出后续修改意见。

三、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粤桂协作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按照新阶段粤桂协作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以及落实两省区年度帮扶协议所确定的任务,用好广东财政帮扶资金。把广东财政帮扶资金优先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密切相关的项目,即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帮

扶、人才交流、支持原有帮扶项目和企业持续发挥带贫作用等方面,重点用于扶持结对县带农益农能力强、效果好的“一县一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和“五个一批”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建设(发展一批乡村特色产业、改善一批乡村基础设施、提升一批乡村公共服务、塑造一批美丽乡村样板、开展一批数字乡村建设试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协作资金的范围和管理目标原则。

第二部分“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协作资金的使用主体和使用范围以及负面清单。

第三部分“资金项目管理”,明确协作资金项目的入库管理制度、采购财评要求、公告公示制度、绩效管理要求。

第四部分“资金分配管理”,明确协作资金的分配因素指标和分配方法。

第五部分“资金拨付管理”,明确协作资金的筹措、使用、拨付程序和时限等要求。

第六部分“资金监督管理”,明确协作资金监督管理的部门分工、通报约谈制度、绩效考核要求和结果运用等事项。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办法》的生效日期和负责解释单位,要求各结对市、县结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协作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备。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为什么要出台新的粤桂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答:2018年11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办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61号)有关“扶贫”等表述已经不再适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需要修正。

(二)资金拨付流程及项目档案管理具体内容?

答:协作资金的用款申请、审核、报账、拨付程序及相关要求,参照《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执行。项目档案管理参照《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粤桂协作财政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和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6号)关于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三)《办法》出台后,原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废止?

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监督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