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西开展富农产业贷试点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2-09-30 10:10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开展富农产业贷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一)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在充分借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中国农业银行创设了“富民贷”这一款小额信用贷款产品,该产品利率低、额度足、期限长、免担保的优势高度契合普通农户的资金需求特点,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已在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试点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发展农户信用贷款的要求,为进一步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在总结“富民贷”经验的基础上打造升级版,开展富农产业贷试点,引入更多金融机构,扩大试点区域范围,让更多脱贫地区农户获得金融资金支持,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二)满足新时期广大农户发展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

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乡村振兴成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间“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乡村振兴时期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新形势,5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已无法满足持续稳定经营的脱贫户及普通农户中的经济能人、专业大户的贷款需求,迫切需要20-30万元额度信用贷款用于扩大产业发展和经营规模,实现稳步增收和共同富裕目标。同时,这项政策有利于助推脱贫地区一二三产融合,助推特色产业发展。

二、出台的目的

出台《方案》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加强对脱贫地区普通农户(含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的信贷扶持力度,为农户实现持续增收和脱贫地区培育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

三、起草过程

2022年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富农产业贷试点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22号)。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全面落实通知要求,在9月7日起草了《广西开展富农产业贷试点实施方案》的初稿(以下简称《方案》)。9月13日—20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初步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内容,并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9月25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第二次征求区直相关单位意见和法律顾问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和审查意见再次完善。9月26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广西开展富农产业贷试点实施方案》。

四、政策依据

(一)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

(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富农产业贷试点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22号)。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确定了工作步骤,提出了工作要求,详细说明了富农产业贷政策要点、管理要点及办理流程。工作目标中明确了将试点范围由20个重点县扩展至脱贫县中的革命老区县和全区油茶种植大县,全区试点县增至45个。工作步骤中明确各时间段的主要工作目标,2022年10月20日前新增试点县要制定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备案;年内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实现贷款有效投放;2023年起稳步开展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到期收回等工作。工作要求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用好农业信贷经营主体直通车,建立月统计、月监测、月调度工作机制,重视风险防范,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

六、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农业农村部门与乡村振兴部门工作职责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富农产业贷试点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22号)中明确“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其中脱贫县原则上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具体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配合”,故试点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协同配合建好用好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调动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力量配合农业银行县级支行、广西农担公司办事处开展客户推荐、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以及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工作。

(二) 试点地区

广西富农产业贷试点县一共45个,包括原来“富民贷”试点县20个和新增试点县25个。具体如下:

1.原来试点县(20个):马山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乐业县、那坡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德保县、靖西市、凌云县、田林县、昭平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

2.新增试点县(25个):隆安县、上林县、融安县、鹿寨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灌阳县、藤县、蒙山县、平南县、田东县、田阳区、西林县、右江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八步区、平桂区、金城江区、宜州区、天峨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兴宾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

(三)支持对象

试点县范围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

富农产业贷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农户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以提高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各县在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可在协议中明确。

(五)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本着优惠的原则,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含)期以下期限的贷款执行1年期LPR。

(六)贷款期限

富农产业贷贷款期限为5年期(含)以内。对用于培育周期较长的油茶等产业的贷款,可适当延长到10年(含)以内。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在满足银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为借款人办理1次无还本续贷。

(七)贷款用途规定

富农产业贷应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八)贷款条件要求

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

(九)贴息规定

富农产业贷由农户还本付息。有条件的县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贴息政策。

(十)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地方会同中国农业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

1.县级(含)以上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在农业银行开立基金账户,专项用于按约定的比例清偿贷款本息损失。

2.由农担公司等政策性担保公司增信,增信方免收农户费用或由农业银行支付相关费用,不增加农户成本、不强制农户提供反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