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1-07-17 17:45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

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为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提供了“金融活水”,对助推全区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1月4日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明确设立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期限5年,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3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印发,明确了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政策要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仍然是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实现稳定增收有力的政策,还将持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广西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在要求

2020年末,我区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30.62亿元,贷款户数29.8万户,占2020年初有劳动能力贫困户153.32万户的19.44%,近80%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无贷款。需要我们充分发动脱贫群众,激发他们内生动力,引导他们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展生产经营,促进本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真正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三)满足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9〕22号)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部分市县反映,部分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脱贫户未能获得贷款支持,导致未能开展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因缺资金未达到预期效益等。

二、出台的目的

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全区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扶持力度、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健康发展,为脱贫人口实现持续增收和脱贫地区培育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

三、政策依据

(一)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三)《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发〔2021〕6号);

(五)《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银保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9〕22号);

(六)《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银保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回收处置方案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18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桂财规〔2019〕5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十一章,共四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定义;第二章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三章为贷款用途和条件,明确了贷款使用范围、申请贷款条件和贷款次数;第四章为贷款申请和发放,明确了对脱贫人口的评级授信、用信流程、贷款审批流程、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第五章为财政贴息,明确了贴息资金来源、贴息拨付流程、不符合贴息的情形等;第六章为贷后管理,明确了日常监测、资金闲置和异常类贷款处置等;第七章为贷款到期收回,明确了贷款到期提醒和启动风险补偿;第八章为续贷和展期,明确了续贷展期的次数、期限、条件、流程、公告及过渡期后转一般农户贷款等;第九章为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明确启动风险补偿金条件、风险分担机制;第十章为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乡(镇)、村级和放贷款银行责任,明确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办法》实行时限、《办法》未印发前发放的贷款贴息及最终解释部门。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管理办法中农业农村部门与乡村振兴部门工作职责

《办法》第十二条贷款受理中“审核通过的,由村、乡(镇)、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对贷款申请事项进行公示3天(可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将申请表递交县级放贷银行受理”及其他条款中的“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工作职责,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由乡村振兴部门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前,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审核、公示,移交后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公示。

(二)追加贷款额度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需追加贷款的,应在办理一笔5万元(含)以下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再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而不是一次性给予发放10万元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

(三)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应执行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应执行5年期以上LPR,且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四)贷款用途规定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只要用于脱贫户发展合法合规的生产和经营都可以。贷款发放后,如有更好的生产经营项目,允许脱贫户将贷款资金用于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生产经营性用途。

(五)贷款条件要求

贷款申请人为脱贫户中实际控制主要家庭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成员,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属边缘易致贫户的,该户需未消除致贫风险且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中。

如户中实际控制主要家庭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家庭成员年龄超过了65周岁,不再符合贷款条件,而该户又有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可以以家庭成员中年龄符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含服役军人、在校学生等)申请贷款。

(六)向贷款申请人反馈贷款审批结果

脱贫户申请贷款审核不通过的,村级工作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说明原因,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书面说明。

通过村、乡(镇)、县三级审核,且公示无异议,但经放贷银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放贷银行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七)明确允许线上发放贷款

放贷银行可开辟绿色通道、开发互联网线上放贷系统,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采用线上放贷系统发放贷款的,各地应加强与放贷银行沟通协调,结合实际做好贷款申请审核、公示工作,发放贷款前需通过审核、公示。

(八)明确逾期贷款贴息规定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问与答”(第2期)》第1个问题“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先逾期再还款,对贷款到期日至归还日的利息要贴息吗?”的答复“追索期内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纳入贴息范围”;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问与答”(第5期)》第13个问题“自主经营类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后贷款是否可以办理续贷?逾期利息应由谁承担?”的答复“桂开办发〔2019〕2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明确:贫困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量信贷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尚未化解或欠息尚未结清的,不允许办理续贷展期。综上所述,贫困户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结清欠息的,可以办理续贷。同时为减轻贫困户负担,巩固脱贫成果,逾期后3个月内的正常利息,财政予以贴息;对由逾期引起的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综合以上问题及答复,已逾期贷款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再给予贴息。如贷款逾期后3个月内,脱贫户办理续贷的,对正常利息财政予以贴息;对由逾期引起的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逾期超过3个月的,不给予办理续贷,逾期之日起的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九)其他相关问题

1.贷款发放后,因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导致异常类贷款的情形,贷款时已有2名家庭成员签字的,无需再补签债务承接协议,继续按贷款合同期限给予贴息,纳入风险补偿;也可由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新贷款,归还原借款人贷款,但两笔贷款的到期日需一致。

2.放贷银行对贷款户申请办理续贷、展期的,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与展期办理前无需进行公示,办理后需由县、乡(镇)、村进行三级公告。

3.根据《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及“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规定,所以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发放3年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期限最长可至2028年12月30日。2026年-2028年的贴息,按《办法》第十五条“过渡期后,由各县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按规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贴息资金”的规定执行。